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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钟福蓉与XX武、张春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福蓉,XX武,张春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490号原告:钟福蓉,女,生于1973年1月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XX武,男,生于1982年7月2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张春秋,女,生于1962年1月22日,汉族,农民,住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福蓉诉被告XX武、张春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福蓉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福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福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福蓉负担。审 判 长  蒋晓霞审 判 员  XX程人民陪审员  余吉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治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