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钟福蓉与XX武、张春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福蓉,XX武,张春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490号原告:钟福蓉,女,生于1973年1月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XX武,男,生于1982年7月2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张春秋,女,生于1962年1月22日,汉族,农民,住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福蓉诉被告XX武、张春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福蓉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福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福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福蓉负担。审 判 长 蒋晓霞审 判 员 XX程人民陪审员 余吉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治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