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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谌洪贡、张招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谌洪贡,张招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中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0365-0。代表人余福星,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宙飞,系该行员工。被告谌洪贡,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张招莲,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谌洪贡、张招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小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