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代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52号申请人:邢台市七里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七里河大桥东侧。法定代表人:靳建立,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翠翠、王冰丹,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代某某,住邢台市南和县。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代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受理过程中,申请人邢台市I七里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邢台市七里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邢台市七里河新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对被申请人代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