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商初字第1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临朐县汇源物资经营部与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汇源物资经营部,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233-1号原告临朐县汇源物资经营部。住所地:临朐县钢材市场***号。经营者孙兆军。被告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文忠,职务总经理。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913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应的财产,张君提供鲁G×××××、张训新提供鲁G×××××为其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应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 长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