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祥龙、谭启武与谭启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龙,谭启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79号原告:李祥龙,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谭启武,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李丙娟,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谭启武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龙与被告谭启武、李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祥龙以被告谭启武、李丙娟所涉刑事案件正在审理,本案暂时无法审理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祥龙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祥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祥龙负担。审 判 长 方成军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