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李瑞与郑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郑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金行初字第119号原告李瑞,女,汉族,1989年3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宏刚,北京市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地址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沈庆怀,局长。委托代理人齐乐、李政,郑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原告李瑞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及委托代理人梁宏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齐乐、李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8日,不明身份的人员私闯原告家中肆意乱翻,财产不知所踪,原告多次拨打110。公安人员接到原告的110报警电话后,对原告进行反馈。有的告知原告在现场等,有的说现场有民警让原告去找民警,有的告诉系拆迁行为,他们管不了。被告没有进行现场处置,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提供的证据有:1、通话详情单;2、房屋被损害的照片。被告辩称:被告接到110接警服务台接到原告的报警之后,向航空港分局下达派警指令,航空港分局接到指令后指派巡逻民警出警,出警民警见到了原告,原告签字确认,这些证据证明被告和航空港分局的民警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郑州市公安局110接警服务台的职责是接警和派警,郑州市公安局110接警服务台只是个便民服务台,110出警规则第10条规定了110接处警的职责是指派相关分局进行处理,至于后续出警分局的处理情况不是110报警服务台的职责范围。郑州市公安局110服务台已经履行了接警和派警的职责,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1、李瑞通话记录内容及光盘;2、接处警综合单5份;3、接处警登记表2份;4、征收土地通告、拆迁安置公告。提供的依据有: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2、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本院作出以下分析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2、3,证明被告110接警服务台接受原告报警,通知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出警,该局给予回馈以及原告确认出警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提供的证据4,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提供的依据1,与本案无关联性,本案不予适用;依据2,本案予以适用。原告对被告证据、依据提出的异议,将在本院认为中综合评述。原告提供的通话详单,与被告提供的证据内容一致,证明原告报警及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对其反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提供的证据2,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以不明身份的人员私闯原告家中肆意乱翻,财产不知所踪,于2015年2月8日向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挥中心报警,该指挥中心指派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出警处置。同日出警民警现场告知原告“去拆迁办公室”,原告在该分局向其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上签名。本院认为: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挥中心接到原告报警后,指令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出警处置。该分局出警民警现场处置后,110指挥中心即完成其工作职责。负有处置责任的公安机关是否及时、正确履行其工作职责,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综上,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同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姚 丽人民陪审员 周月玲人民陪审员 李小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 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