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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申请宣告袁明慧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朱某某。监护人朱汉涛,系申请人朱某某爷爷。申请人朱某某要求宣告袁明慧失踪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某某诉称:我父亲朱星东于2011年8月7日因病不治身亡,母亲袁明慧于2011年12月份离家出走,一去就是三年多,至今杳无音讯,自已由爷爷朱汉涛照看和抚养。为维护自已的权益,现特申请法院宣告我母亲袁明慧失踪。经审理查明:袁明慧,女,****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原住瑞昌市码头镇****,系申请人朱某某母亲。2011年12月份外出,后再也没有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袁明慧外出后,申请人朱某某一直由其爷爷朱汉涛抚养。申请人为维护自已的权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袁明慧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2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袁明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满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袁明慧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袁明慧自2011年12月份外出后一直不与家人联系,也未对其子朱某某履行抚养义务,至今下落不明,经调查袁明慧的父母也不知其下落,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袁明慧的公告后,袁明慧仍然没有出现,故袁明慧失踪的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第2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袁明慧为失踪人。二、指定朱汉涛为失踪人袁明慧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立平人民陪审员  王水平人民陪审员  曹裕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