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招学与浙江荣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冯亦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招学,浙江荣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冯亦核,冯细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吴招学。被执行人:浙江荣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冯亦化,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冯亦核。被执行人:冯细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6日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吴招学与被执行人浙江荣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浙江荣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2130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47.5元,执行费3095元;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南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荣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芦浦镇临港路425号(产权证号:000773**)与芦浦镇鉴后垟村(产权证号:00138025)二处房产,已在另案中处置。其中坐落于芦浦镇临港路425号(产权证号:000773**)已于2015年6月5日在我院(2014)温苍执民字第2738号案件中成功拍卖,成交价574万元,但所得价款尚不足以支付抵押债权,无余额供本案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荣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和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冯亦核、冯细凤自愿为被执行人浙江荣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其于2015年5月1日前全部履行本案债务,并出具执行担保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我院依法裁定追加冯亦核、冯细凤为本案被执行人。我院向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南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相关金融储蓄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冯亦核、冯细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浙江荣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在(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524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转移机器设备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我院已将相关情况函告苍南县公安局,要求予以查实。由于被执行人浙江荣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房产已在另案中处置,且涉嫌刑事犯罪正在公安侦查过程中,本案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我院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3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