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民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侯琳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琳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保字第39号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金沙江大道西232号。法定代表人罗加强,公司董事长。被告侯琳崀,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侯琳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侯琳崀在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72545.19股,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侯琳崀在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72545.19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