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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白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程凤春与宋国志锡林浩特市白音锡勒牧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凤春,宋国志,白音锡勒牧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白民初字第29-2号原告程凤春,男,汉族,1962年2月7日出生,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宋国志,男,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监狱管理局。被告白音锡勒牧场。法定代表人田聪君,职务场长。住所地白音锡勒牧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凤春诉被告宋国志、白音锡勒牧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开庭,但因被告宋国志病情危重,正在内蒙古附属医院急诊室抢救,不适合提审、开庭(备监狱于2015年7月29日出具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那音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