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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吉与柳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柳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陈吉,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清海,保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柳树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与被告柳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吉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吉负担。审判员  郑永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爱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