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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宏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洋与高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洋,高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宏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张洋,男。被执行人高扬,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高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扬于2015年7月6日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扬未能在指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扬在单位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高扬的工资收入1443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佳鹏审判员  黄文德审判员  刘 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