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0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马庆亮与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亮,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102号原告马庆亮。委托代理人武利,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大谈村。法定代表人陈荣建,主任。委托代理人孔晓梅。原告马庆亮与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骆新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庆亮的委托代理人武利、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孔晓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三、四、五、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马庆亮为被告村村民,与被告存在租地合同关系。租地合同情况:租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1止,原告租赁被告土地50亩,被告已交付原告,租地合同履行至今。侵权情况:原告提供的照片显示,一辆汽车(冀A890**)挡住原告租赁土地大门,原告陈述自2015年5月开始汽车堵住大门,该车有时在有时不在,还有不明身份的人员阻拦人员进出,赶走租地范围内的商户。侵权人情况:被告称车辆和人员均不属于被告,原告所诉主体错误。五、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即清除原告租赁土地大门外的路障,保障通行。六、诉讼请求理由:原、被告有租地合同,被告有义务为原告正常出行、经营提供便利。原告租赁范围外的土地均属于被告管理范围,根据相邻关系被告有义务为原告排除妨害,保证原告的正常经营和通行。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租地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出租方已经在2003年将土地交付原告使用至今。现原告所诉车辆和人员对其构成妨害,被告辩称车辆和人员并非为其所有,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仅仅依靠推断认为车辆和人员属于被告所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应当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原告认为根据相邻关系被告有义务为原告排除妨害,保证原告的正常经营和通行,要求被告清除原告租赁土地大门外的路障保障通行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庆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庆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骆新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