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建橙,曹君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曹君利,李建橙,杨红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39号原告重庆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99号荣锦华庭1幢1-4。法定代表人付朝新。被告曹君利,女,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李建橙,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杨红川,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君利、李建橙、杨红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重庆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重庆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