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立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谢连、蔡晓玲等与珠海市汇欣服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连,蔡晓玲,柯家富,康志,屈光焕,温亚娣,陈灿光,张迪,张岳源,湛小燕,郑成波,罗成辉,周日郎,潘燕芬,张坤芳,邓少娅,张连芳,刘瑞琼,珠海市汇欣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立保字第29号申请人谢连,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448,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蔡晓玲,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328,住所地广西。申请人柯家富,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715,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申请人康志,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36,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申请人屈光焕,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615,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申请人温亚娣,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047,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陈灿光,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072,住所地广西藤县。申请人张迪,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716,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申请人张岳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714,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湛小燕,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862,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申请人郑成波,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7132,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申请人罗成辉,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510,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申请人周日郎,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017,住所地广东省连平县。申请人潘燕芬,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826,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申请人张坤芳,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044,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邓少娅,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609,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张连芳,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089,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申请人刘瑞琼,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724,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申请人珠海市汇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锡坚。申请人谢连等18人与被申请人珠海市汇欣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争议标的为197074元,珠海市斗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依法受理。现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珠海市汇欣服饰有限公司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成裕工业区6栋厂房内的设备在197074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胡燕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子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