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鄂州中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仁狮(武汉)有限公司与鄂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狮(武汉)有限公司,鄂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鄂州中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仁狮(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鄂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仁狮(武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鄂州中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鄂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此后被执行人鄂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将全部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仁狮(武汉)有限公司,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鄂州中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铁海波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楚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