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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殷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永华,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221号申请执行人殷永华。被执行人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继芬。殷永华与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3月31日作出的(2015)太城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63350.00元。权利人殷永华于2015年0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城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