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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一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615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孟某某,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利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学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