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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3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树刚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树刚,郭大虎,李松国,夏景军,张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执字第3327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树刚,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郭大虎,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松国,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夏景军,男,1962年11月日30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翁牛特旗乌。被执行人张国良,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3327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树刚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xx)、被执行人郭大虎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yy)、被执行人李松国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yyxxxxxxyy)、被执行人夏景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yyzzxxxxyy)、被执行人张国良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yyzzxxzzyy)。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树刚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xx)、被执行人郭大虎在翁牛特旗农村��用合作联社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yy)、被执行人李松国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卡通(账号为yyxxxxxxyy)、被执行人夏景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卡通(账号为yyzzxxxxyy)、被执行人张国良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卡通(账号为yyzzxxzz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鹤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