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管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史瑞瑞与江西金薄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瑞瑞,江西金薄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管初字第158号原告史瑞瑞,女,汉族,1981年7月9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被告江西金薄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王程,总经理。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史瑞瑞诉被告江西金薄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江西金薄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史瑞瑞在注册淘宝网络账户时,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其认可并同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其产生诉讼纠纷后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故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原告史瑞瑞于2015年7月1日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宝宝初级班1”店铺购买了由江西金薄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配方乳粉,交易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后,原告史瑞瑞在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正街*号收取货物,史瑞瑞以收货地在本院辖区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在答辩期内,被告江西金薄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及《支付宝服务协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十条管辖约定:“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付宝服务协议》第十二条管辖约定:“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本院认为,史瑞瑞作为一名网络用户,其在注册成为淘宝网络用户时已自愿接受《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该协议的约定对史瑞瑞应当产生约束力。《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及《支付宝服务协议》约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江西金薄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