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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熊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91号原告熊某。委托代理人窦金波,襄城区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余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刘成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