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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樊康庆与康县长坝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樊康庆,男,汉族,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康县长坝卫生院。地址:甘肃省康县。法定代表人贾来全,任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康庆与被执行人康县长坝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所指的两笔共计15000元的鉴定费用已由被执行人康县长坝卫生院在鉴定时向鉴定机构付清,申请执行人樊康庆并未垫付,被执行人没有向其继续执行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康县长坝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樊康庆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靳从海审 判 员  夏远军代理审判员  付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