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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飞翔与王华、王元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翔,王华,王元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218号申请人王飞翔,男,汉族,1975年5月17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王华,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王元才,男,汉族,1955年6月10日生,住铜陵市。王飞翔与王华、王元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华、王元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华在中国银行的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