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汀执行字第14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火荣与汤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火荣,汤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汀执行字第1441-2号申请执行人刘火荣,男,197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汤渊,男,1957年7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2)汀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火荣与被执行人汤渊民间借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汤渊银行存款人民币12447.33元。此款汇入:长汀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腾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