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叶婷婷、吕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叶婷婷,吕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0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47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7072-0。代表人苏海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卿,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思琦,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婷婷,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吕斌,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叶婷婷、吕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 凯人民陪审员 沈光碧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盛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