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周某某,女,现住吉���省农安县。被告:邵某某,男,1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洪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振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