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董某与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2011)梁民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长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