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少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牛某与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少民初字第180号原告牛某,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伊某某,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牛某与被告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现居住在2011年1��与原告共同购买的济南市市中区领秀城中央公园4#1-902。2011年9月全家搬至领秀城中央公园新房入住,原告所述天桥区太平洋中区7#2-602,一直由原告大姐牛汝叶居住至今。依据相关法律,本离婚诉讼应由被告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超过一年的所在地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桓台县人民法院或者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户口所在地位于山东省桓台县,被告提交的济南市暂住证显示被告暂住地址位于济南市,暂住证有效期为2012年9月4日至2015年9月3日。据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因此,被告对管辖权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我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伊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海珍审 判 员 王长水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