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催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江苏生太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锁金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生太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催字第63号申请人江苏生太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交通综合楼北楼二单元十楼。法定代表人陈锁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苏生太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工商银行常州武进支行营业室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20005222886414,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出票人为江苏裕成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丰昊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生太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杏玉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