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斌与鱼台县宏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程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鱼台县宏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程兵,程晓红,鱼台县天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初字第188号原告:王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凯,山东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素景,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鱼台县宏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兵。被告:程兵,现羁押于鱼台看守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玉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晓红。被告:鱼台县天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与被告鱼台县宏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程兵、程晓红、鱼台天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济民初字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名下的部分财产。现原告申请对被告名下的部分财产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鱼台县宏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H×××××学、鲁H×××××学、鲁H×××××学、鲁H×××××学的汽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孔剑勋审 判 员 孙兆忠代理审判员 李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