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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潘义红与殷喜宏、宗成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义红,殷喜宏,宗成高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368号原告:潘义红,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王明水,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喜宏,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宗成高,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潘义红诉被告殷喜宏、宗成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15年8月13日,原告潘义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义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告潘义红负担。审 判 长  刘亚辉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孔令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