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潘义红与殷喜宏、宗成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义红,殷喜宏,宗成高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368号原告:潘义红,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王明水,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喜宏,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宗成高,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潘义红诉被告殷喜宏、宗成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15年8月13日,原告潘义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义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告潘义红负担。审 判 长 刘亚辉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孔令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