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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广西平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明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平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明先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943号原告广西平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路46号中行内。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危海辉,系广西平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家杰,系广西平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许明先,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平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明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平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平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平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980元,由原告广西平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荣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荣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