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明芳、余运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明芳,余运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琪,理事长。被告魏明芳,女,汉族,生于1964年6月30日,住泸州市纳溪区。被告余运和,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22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魏明芳、余运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魏明芳、余运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玳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宏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