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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明芳、余运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明芳,余运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琪,理事长。被告魏明芳,女,汉族,生于1964年6月30日,住泸州市纳溪区。被告余运和,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22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魏明芳、余运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魏明芳、余运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玳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宏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