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执审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福州仁和广告有限公司工商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仁和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侯执审字第47号申请人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蔡胜勇,局长。委托代理人方东雄,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福州仁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方建辉。申请人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福州仁和广告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被执行人在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发布虚假户外广告,其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被执行人提供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对查处、认定广告主发布费方面提供了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属于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侯工商检处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经研究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没收广告费用65968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侯工商检处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侯工商检处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福州仁和广告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6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人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侯工商检处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福州仁和广告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捷审 判 员 黄白永代理审判员 陈 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