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青岛中新华美塑料有限公司与山东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新华美塑料有限公司,山东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1213号原告青岛中新华美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永祥。被告山东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新华美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新华美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保全费1205元,共计2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新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邴启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