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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东与戈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戈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54-2号原告:张东。委托代理人:陈国群。委托代理人:胡洛铭。被告:戈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与被告戈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保全费490元,共计980元,由原告张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