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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行审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蔡桂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蔡桂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临行审字第752号申请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春生。被申请人:蔡桂法。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运罚字(2015)第DF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已经生效的临运罚字第(2015)第DF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蔡桂法缴纳罚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剑微审判员  朱 平审判员  侯玲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