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兴隆县浪漫今生婚庆服务部与姜存旺、陈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浪漫今生婚庆服务部,姜存旺,陈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兴隆县浪漫今生婚庆服务部,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安定东街。法定代表人:邓海锋,职务:经理。被告姜存旺,1988年1月9日,住兴隆县大杖子乡姜家庄村姜家庄5号。身份证号:×××。电话:188XX****XX。被告陈阳,1987年6月23日,户籍地辽宁省开原市,现住兴隆县.电话:151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浪漫今生婚庆服务部与被告姜存旺、陈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隆县浪漫今生婚庆服务部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隆县浪漫今生婚庆服务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浪漫今生婚庆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兴隆县浪漫今生婚庆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焉友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