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荣云、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英刚、陈海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荣云,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陈英刚,陈海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144号申请人张荣云。申请人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宝瑞,总经理。地址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9号。被申请人陈英刚。被申请人陈海建,1986年5月20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荣云、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英刚、陈海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或价值3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N×××××小型轿车一辆或者价值3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靖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秀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