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53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6年9月11日出生,住址:云浮市云城区。被告:曾某某,男,汉族,1959年8月2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并已经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秀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