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53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6年9月11日出生,住址:云浮市云城区。被告:曾某某,男,汉族,1959年8月2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并已经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秀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