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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刑监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驳回汤宪伟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通中刑监字第31号汤宪伟:你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通中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以“认定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和骗取贷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由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原审被告人汤宪伟伙同他人于1998年至案发,故意伤害他人、敲诈勒索以及多次寻衅滋事以及强迫交易和骗取贷款的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的供述、多被害人陈述、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经查,汤宪伟自1998年至案发所犯的起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可看出,其属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从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备的特征上看:汤宪伟等人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汤宪伟是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其他被告人形成的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汤宪伟对服务于其的其他被告人进行管理,形成了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获取经济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汤宪伟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汤宪伟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当地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认定汤宪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无疑。你现在未提出新的证据的情况下进行申诉,显系无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汤宪伟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案不能进行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