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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民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学文诉被告上官忠华买卖合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文,上官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632号原告张学文,男,汉族,农民。被告上官忠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文诉被告上官忠华买卖合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文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张学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文撤回对被告上官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文承担。审判员  李有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建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