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民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学文诉被告上官忠华买卖合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文,上官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632号原告张学文,男,汉族,农民。被告上官忠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文诉被告上官忠华买卖合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文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张学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文撤回对被告上官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文承担。审判员 李有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建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