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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苏斌斌与阜阳市金达煤炭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斌斌,阜阳市金达煤炭有限公司,安徽省黑珍珠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26号原告:苏斌斌,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朱辉,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委托代理人:林松,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金达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表人:方明。第三人:安徽省黑珍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根砖,该公司业务经理。原告苏斌斌诉被告阜阳市金达煤炭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黑珍珠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春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郭春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翠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