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仁成与王正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成,王正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340号原告李仁成,男,1974年3月3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王正义,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仁成诉被告王正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通知原告李仁成缴纳诉讼费,在7日内原告李仁成仍未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原告李仁成诉被告王正义民间借贷纠纷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长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