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兰某某诉查某某变更抚养关系(2015)隆昌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查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兰某某,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查某某,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查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自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