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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兰某某诉查某某变更抚养关系(2015)隆昌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查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兰某某,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查某某,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查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自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