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戚纪昭与于旭德、金松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纪昭,于旭德,金松国,黄金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戚纪昭。委托代理人张满秋,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旭德。被告金松国。被告黄金燕。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世蓬、刘健健,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戚纪昭与被告于旭德、金松国、黄金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纪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吴海龙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保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