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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戚纪昭与于旭德、金松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纪昭,于旭德,金松国,黄金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戚纪昭。委托代理人张满秋,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旭德。被告金松国。被告黄金燕。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世蓬、刘健健,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戚纪昭与被告于旭德、金松国、黄金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纪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吴海龙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保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