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闫与刘世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闫,刘世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232号原告:孙闫被告:刘世范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了原告孙闫诉被告刘世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闫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原告承担105.00元,退回原告105.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