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67-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包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原名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陕民二终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给付垫资费503640元(以所欠钢材款4197031.12元为基数,计算至2014年10月27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承担案件诉讼费44405元及本案执行费162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维国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