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芦利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芦利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宇轩花园11-8门市。法定代表人权宁寿,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芦利鑫,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芦利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外民三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终结[2013]外民三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