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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19号原告:杨某甲,女,住新绛县。被告:杨某乙,女,住新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8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畅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一民 更多数据: